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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直属管理部及各区县市管理部承办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本息结算和管理。受委托银行协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回收、本息结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对于组合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组合贷款双方协议书。
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六条在常德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前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购买期房、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不超过2年;购买二手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过户之日起不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不超过2年;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
(四)征信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或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已结清;
(六)同意选择本办法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常德市范围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须具有常德市户籍。
第八条借款人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房屋价值评估、身份证、婚姻关系证件、银行卡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借款人及配偶已申请了2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借款人婚姻状态及配偶信息;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
(三)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
(五)抵押及其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
(六)借款人及配偶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信息。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担保手续。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贷款合同约定金额,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提供的本人I类银行卡、委托授权账户或政府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偿还
第十四条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年度实际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及当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当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计划控制额度和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第十五条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80%;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大修费用的60%。期房、现房以购房合同、发票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依据;二手房以契税发票注明的应纳税基数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依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依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转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结清额度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单笔最高额度。
第十七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该房屋总价款的70%。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不予办理组合贷款。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还款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委托扣款方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贷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还贷银行卡中自动扣划资金用于偿还本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
(二)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方式,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月对冲,不足部分采取本条第一种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提前结清贷款。
第四章 担保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房屋抵押担保、担保机构连带责任担保等。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用所购住房、所建住房作为抵押担保。
第二十五条 作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以住房作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二十七条 以住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贷款发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抵押期间,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物。因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等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变卖、赠与给他人或设立居住权。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视为贷款逾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采取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发送催收通知,对超过催收通知规定时间拒不偿还的,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偿还。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须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一)担保人违反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实现抵押,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担保人、新抵押物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五)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以退还;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回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保管的有关凭证及文书。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信息及资料。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含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操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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