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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工作相关办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协调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负责全县志愿者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措施、规范,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措施,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相邻县市区边界的勘界和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指导、协调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工作和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措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统筹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办法,指导、协调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协调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监督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十三)贯彻执行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内部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健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措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健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措施办法,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和行政区划图。
二、内设机构:
(ー)办公室(法制股)
(二)政工人事股(社会工作股)
(三)计划财务股
(四)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五)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股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股
(七)养老服务股
(八)儿童福利股
(九)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股(志愿者管理股)
三、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
(ー)县福利院
(二)县殡葬事务中心
(三)县社会救助中心
四、所属股级事业单位:
(一)县婚姻登记事务中心
(二)县慈善总会办公室
(三)县革命老区促进会办公室
(四)县社区建设事务中心
(五)县民政局信息中心
(六)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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